7.3.7 检验结果有效性的保证 7.3.7.1 通用要求 实验室应制定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。记录结果数据的方式应能检查出趋势和漂移,如可行,应采用统计学技术审核结果。实验室应策划和评审此监控。
7.3.7 检验结果有效性的保证 7.3.7.1 通用要求 实验室应制定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。记录结果数据的方式应能检查出趋势和漂移,如可行,应采用统计学技术审核结果。实验室应策划和评审此监控。
7.3.7.2 室内质量控制(IQC)a)实验室应制定室内质量控制程序,根据规定的标准监测检验结果的持续有效性,以验证达到预期质量,并确保与临床决策相关的有效性。1)宜考虑检验的预期临床用途,因为同一被测量的性能特征在不同的临床情况下可能不同。2)质量控制程序宜能监测检验方法的试剂或/和校准品的批号变化;为此,在更换试剂或/和校准品批号的同一天/批时,宜避免改变室内质控品的批号。3)宜考虑使用第三方室内质控品,作为试剂或仪器制造商提供的质控物的替代或补充。注:可通过检验结果的定期同行评审,对解释和意见进行监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