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4 记录控制
8.4.1 记录建立
实验室应建立和保存清晰的记录以证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。
应在执行影响检验质量的每一项活动时进行记录。
注:记录的媒介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。
8.4.2 记录修改
实验室应确保修改的记录可追溯到之前的版本或原始记录。应保留原始的和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,包括修改的日期,相关时,修改的时间、修改内容和修改人的标识。
8.4.3 记录保存
a)实验室应实施记录的标识、存放、防止非授权的获取及修改、备份、归档、检索、保存期和处置所需的程序;
b)应规定记录保存时间;
注1:除要求外,可基于已识别的风险选择记录保存时间。
c)报告的检验结果应能在必要或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检索;
d)所有记录应在整个保存期间可获取,无论使用何种媒介保存记录,应清晰,并可用于实验室管理评审(见 8.9)。
注2:从法律责任考虑,特定类型程序(如组织学检验、基因检验、儿科检验等)的记录可能需要比其它记录保存更长时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