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4.1.8 修正报告结果 修正或修改结果的程序应确保: a)记录修改的原因并在修改的报告中标识(相关时); b)修改的报告应仅以追加文件或数据传输的形式发送,明确标记为修订版,并包括参照原报告的日期和患者识别; c)用户知晓报告的修改; d)当有必要发布全新报告时,应有唯一性标识,并注明且追溯至所替代的原报告。 e)如报告系统不能显示修改,应保存修改记录。
7.4.1.5 结果的自动选择、审核、发布和报告 当实验室应用结果的自动选择,审核,发布和报告系统,应制定程序以确保: a)规定自动选择,审核,发布和报告的标准。该标准应经批准、易于获取并被授权负责发布结果的人员理解; b)标准在使用前进行确认和批准,在报告系统发生变化,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功能及使患者医疗面临风险时,定期评审和验证这些标准; c) 可识别经自动报告系统选择出需要人工审核的报告,选择的时间和日期,以及审核人的身份均可获取; d)必要时,可应用快速暂停自动选择、审核、发布和报告功能。
7.3.7 检验结果有效性的保证 7.3.7.1 通用要求 实验室应制定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。记录结果数据的方式应能检查出趋势和漂移,如可行,应采用统计学技术审核结果。实验室应策划和评审此监控。